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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和平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三项基本原则使其成为一个与众不同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手段。

  这三项原则彼此关联,相互加强:

  1. 各方同意
  2. 公正
  3. 除非出于自卫和履行职责,不得使用武力

各方同意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需经主要冲突当事方同意才可部署。这需要各方承诺达成一项政治进程。他们接受维持和平行动就为联合国开展授权任务提供了必要的行动自由,不论是政治方面的还是实际方面的。

  若未获得此类同意,维持和平行动就有可能成为冲突一方;并被引向执行行动,从而偏离了其维持和平的基本作用。

  主要当事方同意部署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未必表示或保证地方一级也同意,特别是在主要当事方内部出现分裂或指挥控制系统薄弱的情况下。在动荡不安的环境中 ——通常都存在不受任何当事方控制的武装团体,或者存在其他破坏者——更难达成普遍同意。

公正

  公正对于维持主要当事方的同意与合作至关重要,但不应与中立或不作为相混淆。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在对待冲突各方时应保持公正,但在执行任务时不应中立。

  正如优秀裁判既要保持公正又要惩处犯规行为一样,维持和平行动亦不应宽恕任何一方妨碍和平进程努力或违反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秉承的国际规范和原则的行为。

  尽管需要建立并维持与各方的良好关系,维持和平行动必须审慎地避免开展可能有损其公正形象的活动。特派团不得因害怕曲解或报复而逃避严格执行公正原则。

  不这样做可能会削弱维持和平行动的公信力和合法性,还可能导致一方或多方拒绝其继续存在。

除非出于自卫和履行职责,不得使用武力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并非一个执行工具。但它们可在获得安全理事会授权的情况下,出于自卫和履行职责之目的在战术一级使用武力。

  在某些动荡局势中,安全理事会给予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强有力的”授权,授权他们“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威慑武力破坏政治进程的企图、保护受迫近的袭击威胁的平民、和/或协助国家当局维护法律与秩序。

  不应将强有力的维和与《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规定的执行和平相混淆,尽管在实地,它们有时看似相同。

  • 强有力的维和包括在获得安全理事会授权以及所在国和/或冲突的主要当事方同意的情况下,在战术一级使用武力。
  • 与之相对,执行和平无需获得主要当事方的同意,且可能包括在战略或国际级别使用军事力量——根据《宪章》第二条(丁)款,非经安全理事会授权,通常禁止会员国这样做。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除非万不得已,不得使用武力。使用时,须以精准、相称和适当的方式为之,且遵守使用所需的最小武力达到预期效果之原则,并维持对特派团及其任务的认可。联合国维持和平使用武力总会产生政治后果,通常还会导致不可预见的情况。

  需在特派团内部的适当级别,综合考虑一系列因素后,对武力的使用作出裁决。这些因素包括特派团的能力;公众认识;人道主义影响;武力保护;人员的安全与安保;最重要的是,此类行动将对国家及地方对特派团的赞同态度产生何种影响。